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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交易软件有哪些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1997年10月7日中邦公民银行银发〔1997〕416号揭晓自1997年10月15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样板外汇帐户的开立和利用,增强外汇帐户的监视经管,凭据《中华公民共和外洋汇经管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经管规章》,特造订本规章。

  第二条 邦度外汇经管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经管构造。

  第三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局部及来华职员开立、利用、闭塞外汇帐户合用本规章。开户金融机构该当依据本规章操持外汇帐户的开立、闭塞手续并监视收付。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局部及来华职员以可自正在兑换钱币正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五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普通不许诺开立外币现钞帐户。局部及来华职员普通不许诺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一)筹划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供给劳务、本事配合的境内机构,正在其生意项目举办经过中产生的生意交往外汇;

  (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席卷境外汇入的投标确保金、履约确保金、先收后支的转口交易收汇、邮电部分操持邦际汇兑生意的外汇汇兑款、铁道部分操持境外保价运输生意收取的外汇、海合收取的外汇确保金、典质金等;

  (四)经交通部接受从事邦际海洋运输生意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接受从事邦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生意交往外汇;

  (八)有进出口筹划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物出口项目,其项目总金额和实践期抵达规章模范的,或者邦际招标项目经过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

  (九)邦际观光社收取的、外洋旅逛机构预付的、正在外汇局审定保存比例内的外汇。

  第七条 境内机构依据本规章第六条(一)至(十)及(十四)规章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原因于时时项宗旨外汇,开支用于时时项目开支或者经外汇局接受的本钱项目开支。

  第八条 驻华机构依据本规章第六条(十二)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原因于境外汇入的办公经费,开支用于办公用度。

  第九条 局部及来华职员依据本规章第六条(十三)开立局部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款帐户。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该当持下列质料向外汇局申请开户,并填写《邦度外汇经管局开立外汇帐户接受书》(附外一),经接受后正在中资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开户后5日内凭开户回执向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利用证》(附外二):

  (二)凭据开户单元性子永别供给工商行政经管部分发外的买卖执照或者民政部分发外的社团立案证或者邦度授权构造接受设立的有用批件;

  中资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后,该当正在开户回执上说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立时时项目下外汇帐户该当持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叙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立案证》向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知照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立案证》到开户金融机构操持开户手续。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该当正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立案证》相应栏目中说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十三条 境内机构申请开户时,外汇局该当凭据外汇帐户的用处,规章帐户的出入界限、利用刻期及相应的结汇方法或者审定最高金额,并正在《外汇帐户利用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立案证》中说明。

  第十四条 驻华机构该当持相合部分接受设立机构的文献及工商立案证到外汇局立案注册,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注册外》(附外三)后,凭《驻华机构外汇帐户注册外》到开户银行操持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局部及来华职员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取自正在,对付抢先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大异常币现钞存取,该当向开户银行供给身份证或者护照,开户银行该当逐笔立案注册。

  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开立的时时项目外汇帐户,该当依据《外汇帐户利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立案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注册外》规章的出入界限操持收付。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时时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清算户的,正在外汇局审定的最高金额内保存外汇;抢先最高金额的外汇,该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核心卖出。开户金融机构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抢先外汇结清算户最高金额的时时项目外汇,可能且则予以入帐,同时知照外商投资企业正在5个处事日内操持结汇或者通过外汇调剂核心卖出。过期不操持的,开户金融机构该当抄报外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令强造结汇。外汇局凭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本钱和时时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求,调度审定外汇结清算户最高金额的准则。

  第十八条 其他境内机构该当依据《外汇帐户利用证》规章的结汇方法操持外汇帐户内资金的结汇。

  第十九条 开户金融机构该当造订外汇开证确保金帐户同一经管主意,报外汇局注册,并凭据危害掌握的需求依据报备的经管主意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开证确保金帐户。外汇开证确保金帐户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处。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规章第二十条(一)开立的贷款专户,其收入为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外汇贷款的合同款;开支用于贷款条约规章的用处。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规章第六条(十一)、第二十条(二)开立的还贷专户,其收入为经接受用公民币采办的外汇、经接受的贷款专户转入的资金及经接受保存的外汇收入;开支用于了偿债务本息及相干用度。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规章第二十条(三)开立的外币股票专户,其收入为外币股票发行收入,开支用于经证券监视经管部分接受的招股仿单规章的用处。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规章第二十条(四)开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本钱金帐户,其收入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加入的本钱金;开支为外商投资企业时时项目外汇开支和经外汇局接受的本钱项目外汇开支。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规章第二十条(五)开立的权且专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工筹修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开支为筹修外商投资企业的创办用度及其他相干用度。企业设立后,权且帐户的资金余额可能转为外商投资款划入企业本钱金帐户。假若企业未设立,经外汇局照准资金可能汇出境外。#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规章第二十条(六)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内机构让渡现有资产收入的外汇;开支为经接受的资金用处。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规章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交易股票收入的外汇和境外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开支用于交易股票。

  第二十八条 开立本钱项目外汇帐户(依据本规章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除外)该当持开立外汇帐户的申请叙述和其他相干文献向外汇局申请,经接受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知照书”到开户金融机构操持开户手续:注①#

  (一)境内机构开立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持借债合同原本、外债立案凭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立案证》向外汇局申请。

  (二)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股票专户,持证券监视经管部分接受的招股仿单等质料向外汇局申请。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本钱金帐户,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立案证》和其他质料,向外汇局申请。

  (四)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开立权且专户,持汇款凭证和订立的投资意向书,向外汇局申请。

  (六)开立的外汇帐户,持有权接受机构的接受让渡文献、让渡条约、资金利用方针等文献向外汇局申请。

  第二十九条 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依据本规章第二十条(七)开立的B股帐户,持境外机构法人资历说明或者境外局部身份说明直接到证券公司开户。

  第三十条 境内机构申请开立本钱项目外汇帐户时,外汇局该当规章外汇帐户的出入界限、利用刻期和审定帐户最高金额,并正在“开户知照书”中说明。

  第三十一条 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本钱项目外汇帐户后,该当正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立案证》相应栏目中说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三十二条 境内机构可能凭据贷款条约中规章的用处利用贷款专户资金,不需经外汇局接受。还贷专户的资金余额不得抢先迩来两期了偿本息总额,开支该当逐笔报外汇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了偿外债、外债转贷款本息及用度,该当持外债立案凭证、债权人还本付息知照单,提前5个处事日向地点地外汇局申请,领取“还本付息照准件”。开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照准件”操持支拨手续。

  第三十四条 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了偿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及用度,可能持《外汇(转)贷款立案证》、债权人还本付息知照单、借债合同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操持。

  第三十五条 境内机构本钱项目外汇帐户内资金转换为公民币,该当报外汇局接受;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依据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公民币利用。第四章外汇帐户的禁锢

  第三十六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该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户。需求正在境内其他区域开立外汇帐户的,依据以下规章操持:

  (一)外商投资企业该当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知照书”到开户地外汇局注册,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操持手续;

  (二)其他境内机构依据本规章开立的时时项目外汇帐户,凭注册地外汇局的接受文献及相合质料向开户地外汇局申请,由开户地外汇局核发《开立外汇帐户接受书》及《外汇帐户利用证》;

  (三)其他境内机构依据本规章开立的本钱项目外汇帐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知照书”到开户地外汇局注册,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四)驻华机构该当永别向注册地和开户地外汇局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注册外》。

  第三十七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转变《外汇帐户利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立案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注册外》“开户知照书”中外汇帐户相干实质的,该当持相合质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操持转变手续。

  第三十八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闭塞外汇帐户,该当正在操持清户手续后10个处事日内将开户金融机构闭塞帐户的说明及《外汇帐户利用证》、外债立案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立案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注册外》送交外汇局,操持闭塞帐户手续。境内机构闭塞外汇帐户后,其外汇帐户余额属于外商投资者全部的或者经接受可能保存的,可能变化或者汇出;其余外汇该当全数结汇。驻华机构闭塞外汇帐户后,其外汇帐户余额可能变化或者汇出。

  第四十条 开户金融机构该当凭据外汇局哀求向地点地外汇局报送外汇帐户更正境况。

  第四十一条 凡该当推翻的外汇帐户、由外汇局对开户金融机构及开户单元下达《推翻外汇帐户知照书》,并依据规章对该外汇帐户余额做出昭彰处罚,限日操持撤户手续。

  第四十二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该当依据本规章申请和操持开户手续,并依据外汇局审定的出入界限、利用刻期、最高金额利用外汇帐户。不得专擅开立外汇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串用外汇帐户;不得诈骗外汇帐户代其他单元或者局部收付、保留或者让渡外汇;不得将单元外汇以局部表面私存;不得专擅超越外汇局审定的利用刻期、最高金额利用外汇帐户。

  第四十三条 开户金融机构该当依据本规章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局部及来华职员操持帐户的开立、收付及闭塞手续,监视开户单元及局部对其外汇帐户的利用。不得专擅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局部及来华职员开立外汇帐户或者超界限操持帐户收付。

  第四十四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局部及来华职员有下列违反外汇帐户经管规章举止的,由外汇局责令修正,推翻外汇帐户,传达责备,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开户金融机构专擅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局部及来华职员开立外汇帐户,专擅抢先外汇局审定实质操持帐户收付或者违反其他外汇帐户经管规章,由外汇局责令修正,传达责备,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境内持有工商买卖执照的外资违法人经济结构外汇帐户的开立、利用,依据本规章相合外商投资企业条目操持。

  (二)具有社交宽免权的外邦使领馆、邦际结构驻华代外机构正在境内开立的外汇帐户。

  第四十九条 本规章自1997年10月15日起执行。中邦公民银行1994年4月1日揭晓的《外汇帐户经管暂行主意》、邦度外汇经管局1994年5月30日揭晓的《合于〈外汇帐户经管暂行主意〉相合题目的知照》、1994年6月22日揭晓的《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帐户操作规程》、1996年6月28日揭晓的《外商投资企业境表里汇帐户经管暂行主意》同时废止。

  注①:邦表里汇贷款专用帐户的开立、转变和撤退个人曾经《邦度外汇经管局合于推行邦表里汇贷款外汇经管方法改动的知照》(汇发[2002]125号)第四条修正。

  注#:曾经《邦度外汇经管局合于完竣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经管处事相合题目的知照》(汇发[2003]30号)调度。